为了进一步监控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促进教学研究的开展,依据教务处有关文件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方式
采取随机方式进行听课。
二、听课学时数
1.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每人每学期听课10学时;
2.系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6学时;
3.教学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学期听课4学时;
4.学院教师每人每学期听课2学时。
三、意见反馈及结果处理
1.个别反馈:教师之间相互交流听课意见,及时指出不足,提出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对方教学质量的提高。
2.召开院系领导、教学委员会会议,反馈听课意见,找出问题,并制定相关改进方案。
3.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与年终教学质量评估挂钩。
四、听课管理
1.听课教师要做好听课记录,并交给教务办统一存档。
2.听课工作与年终教学质量奖惩挂钩。没有完成听课任务的,不得参与教学奖励。
五、本制度实施方案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