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我院试卷、论文管理办法,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宗旨和原则
1.试卷和论文是学生学业成绩的最直观体现,也是上一级单位考察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效果最重要依据。因此,学院要求全体教师从思想上认识到试卷和论文的在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
2.学院按照评估体系的要求来设计试卷和论文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系主任、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秘书等都应从接受教育部专家评估的角度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教学人员也应该按照相应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切实让我们的工作能够经得起检验,并相应享受和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荣誉和所造成的责任。
二、试卷管理
1.试卷的设计
试卷的设计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命题考试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精神。
试题范围和深度要以教学大纲和所用教材为依据,充分考虑到学生实际。不得扩大或缩小范围,也不得提高或降低试卷深度。不出偏题,怪题和没有考试意义的试题。
试题应具有准确性、可靠性的特点,应难易适中,能够把优秀生、一般生和差等生区别开来。
题型应多样化,题的分值分配要合理。除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外,一般试卷应包含5种以上的题型,如填空题、选择题、是非题、改错题、解释题、应用题、论述题等。每题的分值一般不超过10分(特殊课程,如写作等除外),单选题每题1-2分,双选题和多选题每题1-3分,填空题每题1分,解答题每题不超过5分。
试题应包含认识与记忆、;理解与判断、应用、分析与综合、评价五个层次,并按照1:2:3:3:1的比例进行配置。
关于题量。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命题考试工作的暂行规定》,百分制试题“一份试题的题量不得少于50道。其中客观性试题占60%左右,主观性试题占40%左右。”实行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考评方式的期末试卷,其题量、题型应参照百分制试题的相关规定设计。过程评价成绩单应夹在试卷中,以备查验。
实行过程评价的,任课教师应将过程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及时通知学生,并在课程资源网上予以公布。教师应及时对过程评价中作业、读书笔记、试验等进行检查、批改和评估,写出适当的评语,并给出相应的分数。过程评价中应组织填写《文学院学生过程评价评分表》,作到每次作业和练习都要有记录、有体现、有结论。过程评价评分表或其他形式的过程评价记录单、成绩单、光盘、实物等能够证明学生平时成绩的材料,要夹在期末试卷中,统一上交学院存档。
2.试卷的评阅
原则上坚持集体评卷制度,每份试卷都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卷教师签名。试卷只记得分,不记扣分,五分以上的题应有要点分。每小题均应给出分数,记在题首,核分后计入大题得分;将大题得分记在大题题首,并移入卷首计分栏;总分合计应细致,做到准确无误。试卷及成绩单上任何改动都要有评卷教师签字。
学院不鼓励、不支持研究生参与本科试卷评阅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参与的,须征得系主任的同意,且研究生只能参与客观性试题的评阅及核分、复查、装订等工作。
3.试卷的收交
标准班(80人以内)试卷,考试结束后3天之内,由任课教师将试卷、签字后的成绩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B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质量监控记录单、过程评价评分表等材料装订成册后交教务管理办公室。
标准班以外,每增加40人,可以延缓交卷一天,以此类推。
教师任课门数超过一门的,交卷时限参照此规定顺延。
4.试卷的复查
考试结束后,院系应及时组织查验试卷,并作好差错的统计、更正及试卷的登记、存档等工作。试卷复查组负责将试卷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分管领导,以备在全院会议上公布。
5.奖惩措施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试卷评阅质量高、差错率低的教师,学院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的试卷,执行下列处罚措施:
(1)在规定时间外,晚交一天试卷扣1分,依此类推。因延误交卷而造成影响成绩登陆、学生选课、毕业审核及其他教学事故者,上报教务处依据《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2)超出试卷差错率允许范围的,每处错误扣1分。试卷差错率计算方法为,以采分点为计算单位,允许差错率为1%。以一套题25个采分点、一个教学班共80份卷为例,允许差错率为20处。差错包括错评、漏评、核分错误、漏签名等。
(3)缺少相关材料每项扣1分。
(4)其他与校、院的规定和要求相背离的行为,视情节严重酌叩1-10分。
三、论文管理
论文的指导、成绩评定等依据校、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教师须积极配合院系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院系将按据评估要求,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毕业论文的复查。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论文指导质量高、差错率低的教师,学院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指导过程中出现的下列问题,将执行扣分处罚:
(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每延误1天扣1分。造成耽误论文答辩、影响学生毕业的,上报教务部门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2)论文明显抄袭,而未能及时辨别和阻止并要求学生改正者,扣1分。
(3)指导过程不完整或不认真,引发学生强烈不满的,扣1分。
(4)指导过程记录、论文评审、答辩委员会意见、答辩过程记录等材料不齐全,或明显不符合要求者,每项扣1分。
(4)其他与校、院的规定和要求相背离的行为,视情节严重酌叩1-10分。
四、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执行教务处的有关文件精神。
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