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教学资源。为使我院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室是指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直接为实验实训教学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设施。学院多媒体教室、语音室、阅览室等参照学校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实验教学包含实训教学。
第三条 我院各实验室是实施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生教学技能培训的资源,是教学、科研与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他用。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遵循高等师范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的规律,并结合学院的实际,长远规划、总体安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做到场地、设备、队伍、管理合理配置,协调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学院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统一协调并管理实验室,其工作职能是:
1.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评定和审查。
2.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实施实验实训教学计划,为实验实训教学提供服务和保障。
3.负责实验实训专业人员队伍的管理及业务培训。
4.负责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实验实训设备使用效能评估。
6.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添置、报废计划的制订。
7.负责为全院的教学、培训、各类考试等提供相关保障。
8.完成学院或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的建设;教学文件、资料、技术方案以及制度等的建设。实验室的建设要做到从建设、使用、到撤消记录齐全,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在实验实训中心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改变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经费用途和完成时间,若需变更,须向批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学院两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表示该建设项目结项。由实验室管理机构或相关系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实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为社会提供服务,争取社会的物质支持,加快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不断提高自我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实验室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有据可依,是使实验室运行保持高效、低耗、安全、有序的有效途径,各实验室负责人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予以执行。我院的实验室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制度:
1.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2. 危险品管理制度;
3.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4.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5.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6. 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7. 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8.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9. 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要各司其职。教师应参与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工作,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应熟悉和掌握实验课程的内容和方法。实训课程指导老师应由具有“双师型”素质的教学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由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实验室兼职工作人员由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系(部)进行管理。实验室要重视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关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要组织必要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实验教学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的直接管理领导一般应由系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和技术职务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实训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聘任制度,经实际考核确认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应调整岗位。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用房及仪器设备的添置、调拔、报损、报废等工作需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相关系部提出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实验室是仪器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实验实训中心要建立各实验室的设备账目,每年要进行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要正确使用设备和进行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对于大型贵重设备,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分布要科学合理,实验室要做到相对集中建设,有利于管理。实验室室内布置要规范合理,仪器设备摆放要规范,环境整洁。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漏、防辐射、防污染、防破坏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和指导书,所进行的实验准备、组织、辅导和批改的整个过程。实验教学开出的标志是:
1.教学文件齐全,包括:有实验大纲和计划,实验指导书、教材。包括:学时数、项目、内容、要求、所用仪器设备分组等;
2.教学仪器设备水平应达标,器材品种、数量齐备、满足学生操作要求;
3.有合格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对实验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并国家相关标准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九章 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院投入的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校计财处要严格按经费使用要求监督其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留有满足实验室进行设备维护、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费用的额度,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上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课题或项目获得的实验专项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经费,学院负责审核。
第十章 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实验实训中心应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实验室的资源(人、财、物)、教学情况、实验项目、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国内外关于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的新成果。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自身的信息要采用计算机管理,重要信息要防止丢失。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要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上级部门所需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