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加大本科生培养力度,指导学生学习和成才,充分发挥我院高职称教师在学生成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本科生导师制条例。
第二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和意义
1.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期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它以咨询、指导为核心,兼具管理职能。导师与班主任共同承担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2.实行导师制有利于密切师生交往,优化师生关系,发挥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加强对学生学习和成才的全面咨询和指导,促进学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3.实行导师制有利于促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加大课外培养力度,提高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培养输送优秀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导师任职资格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3.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具备引导、指导、辅导学生的能力。
第四条:导师的职责
1.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教育学生热爱专业;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和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学习方案和发展目标。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考研,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及相关考研信息等。
2.业务指导。学生的学年论文、技能训练、教学实践、阅读指导等均由导师作具体安排。
3.科研活动。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或课程建设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适时介绍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动向;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经常性开展一些创业设计等讨论会,促进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4.学生教育。传达学校关于学生教育方面的有关精神,解读规章制度,强化学生德育意识,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密切师生日常交往,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以自身的言传身教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和全面发展。
5.学生管理。原则上要求导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师生见面会,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答疑解惑,并为学生交流学习经验和相互学习提供机会和条件;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评优、评奖等工作;加强与班主任的联系,参加学生工作有关会议,配合学院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导师与学生见面要做好指导记录,要经常与班主任、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每学期期末,收集汇总学生一学期学习、生活、思想方面的情况,及时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反映,并将座谈会记录报实践导师备案。
第五条:导师的聘任办法
1.导师的人选由各系推荐,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聘任。每一位教师与管理干部都有义务承担导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任。
2.导师聘任工作每届进行一次,要求在新生入学后前两周内完成。
第六条:导师考核
每年重新聘任前由学院组织考核导师的工作,考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考察所指导学生各方面能力、素质发展提高程度;
2.查阅导师的工作记录;
3.对所指导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