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第七分会(文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的内部业务机构,会员由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员构成,以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校友为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从《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配合、协助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做好文学院校友工作,加强文学院校友与母校和学院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与交流,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团结校友共同为国家、自治区、母校、学院和校友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工作。未经批准,不独立以本会名义在校外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和拓展信息渠道,组织文学院校友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和交流;
(二)建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文学院校友在各自领域内有更大发展,争取文学院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地区对母校与学院发展建设的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文学院校友与学院的学术交流,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为学院在校生的培养补充新血液、带来新活力;
(四)组织和鼓励文学院校友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协助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发展会员,不独立发展会员。
第八条 凡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工作和学习过的师生员工,包括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研究生、各类培训班学生、成人教育 (含夜大、函大)、自学考试获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学院学生,和被聘为名誉教授、名誉校友者,均为文学院校友,均可申请加入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并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员的全部权利外,本会会员优先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行使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获得本会优先推荐;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会员的全部义务外,本会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与文学院的联系,反映文学院校友们对学院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建设;
(二)在本会校友中发挥作用,为做好本会校友工作做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5年,由本会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备案。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开展及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列席。必要时,邀请本会部分校友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资产纳入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财务。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 一 ) 母校及校友会、学院或其他单位的资助;
( 二 ) 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支持;
( 三 )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接受有关捐赠的支持;
( 四 ) 协助学校校友会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支持;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只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和活动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由本会会员提议、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报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审核。修改后的章程,经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校友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