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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

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条例(暂行)

[日期:2014-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遵守学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由学校录取的全国统一招考的普通硕士研究生和教育硕士、同等学历、高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本校在职人员考取的本校在职普通硕士研究生涉及学生身份的有关事宜按此条例办理,但涉及教职工身份的休假、考勤、医疗(不含入学体检)等方面的管理以学校职工相关条例为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时事政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事物,提高自身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研究生职责,按时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技术训练,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学校规定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持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借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和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调查核实后,报请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报请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符合学校指定条件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持研究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确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和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在开学后不按时回校注册者,视为旷课行为。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放假,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放假时间离校。若因事须提前离校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和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书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提前离校者,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考核不合格者,实行重修制。具体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向学院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院报请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辅修或选修,未经批准的,所修读课程成绩(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报请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学院和研究生处的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第四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对思想品德差或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应终止其学习并报请学校同意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因病短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且一学期连续病假30天以上(不含30天),并经符合学校指定条件的医院证明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按学校规定应当休学者,经导师、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处等部门复查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或应予退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毕业、结业与肄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三年期间内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报告,经文学院同意,报校研究生处提请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习、论文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文学院和导师考核同意,校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决定是否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章  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进校以后,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和因材施教的特点制订出研究生个人的培养手册,要求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交给文学院研究生秘书一份,交给自己的导师一份,研究生本人保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要求至少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跨学科跨专业的选修课,教学实习),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手册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要求每一学期课程结束后,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递交课程论文(作业)给任课教师,不得拖延。研究生有两门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四章  研究生的教学实习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的教学实习,由本人所属专业的导师和学位点主任统一安排,教学实习时间原则上在第四、第五学期进行,其中独立授课不得少于6学时,经考核合格,按规定计学分。不合格,不给予学分,但允许重新安排一次教学实习。

      第三十五条  教学实习情况由研究生本人以简要书面报告形式,经导师和学位点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凡未按学位点安排进行教学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也无权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章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一节  开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使自己的研究有的放矢。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头两个月完成本人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

      研究生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之后提出论文开题申请,并如期递交有关材料,才能参加论文开题。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于第四学期的6月1日之前完成。学位点主任最晚要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开始前一天,将开题的时间、地点、专业方向、学生名单和导师评审组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学位点组织导师评审组审议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最终通过投票决定,投票达到2/3以上(包括2/3)视为通过,结论分为“同意开题”、“作重大修改”、“不同意开题”三项。并将开题情况及结论以简要书面报告形式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后,凡“同意开题”的可以继续论文的撰写,但要关注评审导师的有关建议;“作重大修改”的必须充分考虑评审导师的意见,修改完毕后经导师和提出修改意见的评审导师签字通过,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不同意开题”的要重新考虑论文选题,并准备再次开题。

第二节  论文撰写及送审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通过论文开题之后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原则上必须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基本定稿,然后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通过论文开题之后可以回原单位撰写论文,但须随时与导师或联系导师保持联系,及时解决论文撰写中出现的问题,如有必要应返校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五个问题:第一要明确界定研究范围,第二要合理选择理论背景,第三要善于运用分析方法,第四要严格按照论文规范和格式要求撰写,第五坚决杜绝抄袭剽窃,第六要严格遵从导师指导。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3月底之前完成。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之后,应主动根据学院和学校研究生处的规定,按期完成提交、付印、送审等工作。学校研究生处按比例随机抽取论文送审盲评。全部论文,包括送审盲评的论文和未被学校研究生处抽中送审盲评的论文都必须经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组评议,通过投票决定,投票达到2/3以上(包括2/3)视为通过,结论分为“同意申请答辩”、“作重大修改后申请答辩”、“不同意申请答辩”三项。

      第四十四条  通过文学院论文评审组评议的,可以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评审的,必须对论文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在第二次送审通过后方能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第四十五条  经过学位论文评审之后,“同意申请答辩”的,可以继续论文的下一步工作,但要关注评审导师的有关建议;“作重大修改后申请答辩”的,必须充分考虑评审导师的意见,认真修改后经导师和提出修改意见的评审导师签字通过,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可以申请答辩;“不同意申请答辩”的,要重新修改或撰写,并准备参加第二次评审,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论文送审情况要报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研究生未通过论文评审的,不得申请答辩。

第三节  论文答辩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后,可以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准备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  各学位点在每年5月底之前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送给评审导师,并按规定作好答辩准备,参加答辩。论文答辩会的组织方式及答辩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答辩会之后,由答辩委员会对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评议,作出评审决议,并通过投票方式决定学位论文的成绩,成绩分为“优秀”、“比较优秀”、“合格”、“不合格”四档。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后,可以在半年至一年内提出答辩申请,费用自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要严格按照答辩程序进行。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由导师和学位点主任负责,至少提前一周将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含单位、职称)报送文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毕业答辩会,必须张贴海报(还可以在文学院网上公开消息),欢迎在读研究生参加旁听。答辩前,导师需指定专门答辩秘书。

      第五十一条  答辩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和所有答辩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中关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誊抄,不得由答辩人自己誊抄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原件及誊抄件必须由答辩主席审核签字后交文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查并存档。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等文件和毕业研究生的有关档案材料中,凡是要求导师填写的内容,导师要亲自起草、填写,如不能亲自填写,可请答辩秘书抄写,抄写后导师要亲自过目审查,并签名;不得由毕业研究生自己随意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在委员对研究生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四条  论文答辩通过的,由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定论文是否需要修改。凡要求修改的,应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应修改类别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否则文学院报请学校对研究生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允许答辩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同意重做论文的,任何人无权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答辩决议和答辩结果评定表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果分为下列四种情况:

      1.通过,无须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论文答辩,无须修改,直接按有关规定归档。

      2.通过,需要小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论文需要小修改的,答辩人须按答辩委员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在答辩5天后,经提出修改意见的答辩委员和指导教师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评定表》上签字认可,才能按有关规定归档。

      3.通过,需要大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论文需要大修改的,答辩人须按答辩委员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在答辩30天后,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评定表》上签字认可,才能按有关规定归档。

      4.不通过。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决议不通过论文分为:同意重做论文、不同意重做论文两级。同意重做论文为原则性修改,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答辩,硕士研究生作结业处理。不同意重做论文,任何人无权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硕士研究生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答辩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等是否符合校研究生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不合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节  评审组成员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论文评审组成员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

      第五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含单位、职称、专业方向、是否研究生导师)由学位点主任签字后报院研究生秘书备案,经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六十条  研究生接受学校研究生处和文学院的双重管理,严格遵守校、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严格履行学校、学院的请销假制度。1天以内者,由其导师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批准,3天以上者必须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每学期请假累计不能超过14天。不得口头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本人档案。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者请假离开学校后不按计划返回学校、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申述理由者,应予退学。研究生请假结束应报请销假。

第七章  研究生的访学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处的有关规定可在第五学期申请外出访学(访问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家,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相关调研,或听取相关学术报告)。需要访学的研究生必须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访学的相关手续,不能口头说明其访学要求且未经许可而外出。未办理访学审批手续而外出者,一律不予报销其业务费,并报请学校严肃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访学回来,要向导师提交访学报告。并交学院研究生秘书一份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条例规定内容如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以上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文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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